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入會流程
填寫會員資枓→傳真至協會→電話確認→轉帳或劃撥繳交會費→傳真繳款收據→電話確認→完成

入會資格
本會會員區分為四種:個人會員、團體會員、贊助會員、榮譽會員。

一、個人會員:凡贊同本會宗旨設籍本市、年滿廿歲、有行為能力,關心憂鬱症者或病友,並完成申請手續及繳納會費者,得成為會員。

二、團體會員:凡公、私立機關或企業團體,贊同本會宗旨,填具入會申請書,經理監事會通過,並繳納入會費後,成為團體會員,團體會員得推派代表三人,以行使權利。

三、贊助會員:凡認同本會宗旨,未設籍於協會登記之縣市,支持並贊助本會推動跨業交流會務活動相關經費,得填具入會申請書,經理監事會通過為贊助會員。

四、榮譽會員:凡認同本會宗旨,對本會有特殊貢獻,得由理事推薦,經理事會通過得為榮譽會員,榮譽會員可以列席會員大會,但不具有表決權、選舉權、被選舉權、罷免權,但經會員大會否決其資格時失效。對經營管理實務有專長及研究之學者專家,曾與會指導,並對本會有特殊貢獻者,得由會員五人以上連署或理監事會提名,經理監事會二分之一以上通過,頒與榮譽會員。

會員權利與義務
會員應享之權利為:

一、發言權。
二、提案權、表決權。
三、選舉權、被選舉權。
四、罷免權。
五、出席會員大會及參與本會所舉辦之各種活動。
六、享有本會所提供之各項福利。
七、監督執行業務者推動本會各項會務之權利。
八、其他應享之權利。
前項規定除第一項與第五項外,第二、三、四項對贊助會員、榮譽會員不適,僅具活動參與權,但如有特別規定者不在此限。

會員應履行之義務為:
一、遵守本會章程及決議。
二、擔任本會所指派之任務。
三、繳納會費。
四、參加本會各種例會及活動。
前項規定第三項對榮譽會員不適用。

會員之停權、退會與除名

一、有違反法令、章程或不遵守會員大會決議及本會其他應履行義務,其危害本會情節重大者,得經會員大會決議予以除名。前項決議應有出席人數三分之二以上同意行之。

二、會員有下列情事者喪失其會員資格,不得行使本會權利:

  1. 死亡。
  2. 經判處罪刑確定並褫奪公權者。
  3. 經宣告為禁治產人者。
  4. 無正當理由連續兩年未繳交常年會費,且未聲明保留會員資格經理監事會除名者。
  5. 團體會員機構滅失,而喪失其會員資格者。

三、會員有下列情事之一者,為出會:

  1. 喪失會員資格者。
  2. 經會員(會員代表)大會決議除名者。

四、本會會員之言行損及本會聲譽,經會員五人以上之連署,並經理監事會查明屬實,而於理監事會決議通過後予以停權處分;惟應於理監事會開會前二十日,將停權原因以書面通知該員列席申辯。

五、會員得以書面並敘明理由向本會聲明退會

六、會員經出會或退會,已繳納之各項費用不予退還。

七、本會會員如因故暫時未能行使本會之權利、義務,得提請理監事會通過後保留會員資格;停會期間免繳交常年會費。

忘憂草憂鬱防治協會入會申請書

會費繳交方式
郵政劃撥
戶名:高雄市忘憂草憂鬱防治協會 郵政劃撥帳號:42189102
銀行轉帳
戶名:高雄市忘憂草憂鬱防治協會
帳號:226102928383 匯款銀行:高雄銀行三多分行
信用卡捐款
下載信用卡授權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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