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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殺是一個人,以自己的意願與手段結束自己的生命,它是一種人類生理、心理、家庭、社會關係及精神等各種因素混雜而產生的偏差社會行為,它也是一種溝通方式,有人藉由它來傳達情緒、控制人、換取某種利益(精神上或實質上的),更有可能是為了逃避內心深處的罪惡感及無價值感。

因此各類學派的學者對自殺的定義也都有各自的解釋,以下列舉各學派中著名的也頗受認同的言論:

Hipple&Cimbolic於1979年提出的定義為---
自殺行為是指一個人有清楚意圖要以某種方式結束自己的生命(非意外事件),而該行為成功的達到目的。

法國社會學家涂爾幹(Durkheim)定義為---
自殺是受害人以直接或間接之積極或消極行動來達到他預期死亡結果的一切情形。

宮城音彌於1977年提出自殺的三種定義---

  1. 觀念上的自殺:
    是指有實現傾向的自殺,自殺者仔細構思了斷自己的方式,對死的方法感覺魅力,但未必有清晰之死亡慾望,而觀念的實現在意志減弱狀態中完成,死的觀念有時無法為其他觀念所制止。
     
  2. 感情上的自殺:
    發生於「任何事都無聊,自己無價值,沒有活下去意義的」想法時,源自心情、體驗失敗而喪失自信、內心深處的情結。
     
  3. 意志上的自殺:討厭死於他人之手,而欲以自己之手奪取自我的生命。

綜合以上定義,可歸納每個孩子從兒童到青少年時期,都可能因來自父母、學校的壓力而面臨情緒上的嚴重低落,若他們一直無法解決眼前面臨的問題,自殺有可能就成為他們解決問題的唯一方法。

自殺為一種:個人因精神上、人際上及社會上等因素,而產生的一種生氣、敵意或混亂的反應,是一種自我傷害的行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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